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便携式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宛院发〔2005〕1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便携式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携式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便携式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入账、使用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 加强便携式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便携式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便携式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 学院的便携式仪器设备实行学院领导、学院实训室、教研室或学院其他职能部门三级管理。在学院主管设备副院长领导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教研室成员和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是便携式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人和责任人。
第五条 根据《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宛院发〔2005〕198)号的有关规定,本办法管理的便携式仪器设备主要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打印机,各类型相机,DV, 各类型移动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记忆卡等),录音笔及其他各类便携式仪器设备。
第三章 便携式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与账卡管理
第六条 便携式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院教学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由各教研室或相关职能部门合理制定便携式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并报学院实训室及主管副院长审批。便携式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按《南阳师范学院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宛院发〔2003〕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便携式仪器设备到货后,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便携式仪器设备进行验收。便携式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南阳师范学院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宛院发〔2003〕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产权属于学院的便携式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设备、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各项专款或基金等)和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赠送等),都要求建档入账。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便携式仪器设备,由实训室统一进行院内财产编号建账。
第九条 便携式固定资产的建档入账程序:
一、便携式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二、便携式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便携式仪器设备的原始价值是指在首次投入使用之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和安装费等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由实训室主任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清点学院的便携式仪器设备,保持账、卡、物相一致,并将结果报学院主管领导,同时应及时办理便携式仪器设备的归怀、续借、报损、报废等手续。
第四章 便携式仪器设备的借用、归还和报废
第十一条 学院职能部门人员或各教研室成员借用学院的便携式仪器设备,借用人需填写《外国语学院便携式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需要写明借用的便携式仪器设备名称和型号,拟归还期限,借用人本人签字后由所在教研室主任或所在职能部门领导签字,实训室主任审核,最后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同意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向借用人展示该便携式设备运行良好,由借用人确认后领走,整个借出程序完成。
第十二条 借用时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借用时间较长的,最长可以一次性办理六个月,逾期仍然需要使用的,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三条 便携式仪器设备的归还。归还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按照《外国语学院便携式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所登记项目进行检查并确认便携式仪器设备运行一切正常后,在《外国语学院便携式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仪器设备归还一栏签字,之后实训室主任复查后签字。设备如与借出时状态不同,需由借用者恢复原状后归还。留存在便携式仪器设备中的资料,由借用人自行备份或移动,设备归还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清除所有便携式仪器设备中的遗留资料。
第十四条 离(退)休、调出、外出进修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最低应在离岗前10天,在学院实训室办理便携式仪器设备归还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还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原有的便携式仪器设备。若有借用人因以上情况拒不办理归还手续,由借出经手人员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十五条 借出的便携式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由学院酌情处理。
第十六条 便携式仪器设备的报废。报废程序按照《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流程》办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便携式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便携式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在设计年限以上,因元件严重损坏或老化,已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的。
二、因长期频繁使用,导致性能变差,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不是人为损坏,设备性能确实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依据学院、学校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