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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语学院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来源:外国语学院 作者:admin 日期:2021-03-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切实保证品学兼优的学生得到奖励,家庭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资助,根据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原则和南阳师范学院有关评定办法,结合外语学院实际,制定出以下国家奖、助学金及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中大二、大三、大四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按期注册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由政府及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中大二、大三、大四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分为二挡,其中一档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挡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500元。
    (四)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综合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序中名列前3%,没有不及格科目。
    (二)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中超过前4%-10%,没有不及格科目,同时,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
    2.上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没有不及格科目。
    3.原则上,上学年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优先考虑。
    (四)申请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品学兼优,上学年综合考核成绩在班级前30%,没有不及格科目。
    2.未能获得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参照学生上学年综合成绩排名进行,学生综合成绩=考试课成绩的平均分×80%+考查课成绩的平均分×10%+量化分×10%。
    第八条  已经获得本年度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本年度的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国家助学金评定的依据条件:
    (一)家庭特别困难,或当年出现重大家庭变故,综合成绩良好者,可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
    (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综合成绩良好者,可申请二档国家助学金。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优先考虑:
    1.孤儿,个体残疾,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2.低保户家庭。
    3.突发自然灾害的。
    4.申请助学贷款的。
    第三章  奖助学金评定组织程序
    第十条  组织领导。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结果审定,并将评定情况向学院党政领导汇报;团委书记、辅导员任小组成员,具体组织实施评定工作。各班级成立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为由各宿舍民主推荐产生,每宿舍推荐1至2人(宿舍人数大于3 人),评议小组人数为7人或9人,负责本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部署及具体要求,安排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提出申请。各班级评议小组参照申请人综合成绩排名,结合平时表现,进行评议推荐。评议小组将本班的推荐结果在班内公示,同时上报辅导员,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后的把关。班级推荐结果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后,上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科。对公示期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上报。
    第四章  取消奖、助学金申请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评定时,除了上文中具体规定外,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当年所有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犯罪者。
    (二)违反学校及学院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三)因处理同学间各种纠纷不当,给学校、学院、年级造成了恶劣影响者。
    (四)违反上课纪律和宿舍规范化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五)未经学院批准而未交学费者。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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