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制定依据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我院按期注册的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以实事求是为宗旨,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申请认定学生本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学校和院系纪律处分;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实事求是的向组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提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政府)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积极向上;
6.关心班集体,积极参加学院、班级活动。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年级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通过开展班级全员评议等方式,对班级内的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序。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2个档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国家规定的艰苦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子女;
5.家庭成员有残障或年迈而劳动能力弱,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
6.父母双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7.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的学生;
8.多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档次:
1.父母其中一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缺少经济来源;
2.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者;
3.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自费治疗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6.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7.其他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困难程度做出具体说明,并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2.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或证明;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或地方民政部门证明;
3.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记录等;
4.父母下岗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下岗证》复印件。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5.多子女同时就读者(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须提交兄弟姐妹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原件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
6.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1.购买超出学习及生活所需的高价台式或笔记本电脑、高价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较高;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4.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
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学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评选
广泛征求征求学生意见,各班成立班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在老师的指导下推选班级贫困生候选人,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注:1.原则上申请助学金的同学不能成为评定小组成员。评议小组评议时,应综合考虑本班所有同学的情况,特别是家庭比较贫困但因自卑心理或性格因素造成与他人关系紧张的同学,确保班内每一位同学,都能公平平等的参加助学金评定。
2.家庭困难程度相当的条件下,参考综合成绩,校内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施必须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同等条件下,有自我解困意识、勤奋好学、品学兼优者优先。
第十四条 公示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集体研究确定院系初选人员名单。初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若有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如实向学院反映。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应将认定工作作为每学年开学初重要任务进行落实,并建立、更新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之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已评定的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校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成绩大幅下滑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