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列入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账册的各类仪器设备均属于维修范围。
第二条 凡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使用人填写维修报告单,经各教研室主任或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由实训室主任审核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送交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后,方可维修。
第三条 维修人员应将所修仪器设备的故障原因、更换的部件及修复后的各项性能如实填写在维修报告单上,并存档备案。
第四条 对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原价值的50%仪器设备,原则上可以申请报废,但需履行申请报废手续;对于有特殊原因必须外修的设备,经实训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外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