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准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准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它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准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7、不准在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不准擅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毕的要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9、不准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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