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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准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准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它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准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7、不准在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不准擅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毕的要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9、不准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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