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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上网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制作、产生机构及信息提供者为上网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上网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为依据。

第四条 上网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校机要信息、个人隐私的下列上网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五)各部门或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五条 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拟上网信息中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三)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四)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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