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深化硕士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改革,明确硕士生导师的岗位和职责,充分调动硕士生导师的积极性,发挥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教育和教学中的作用,切实保障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质量。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应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聘任,保证质量,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年龄在57周岁以下。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具有博士学位特别优秀的中级职称人员均可申报。
3.科研条件。近3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满足下列1项条件,其他人员须至少满足下列2项条件:
(1)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被SCI、EI、ISTP检索收录);
(2)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一部或本人承担10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编写10万字以上教材一部;
(3)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有一定科研条件和助研保障;
(4)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或者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
(5)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第五条 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工作程序
1.本人填写《南阳师范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向院(系)提交有关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等证明材料。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分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向校学位委员会推荐。
2.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进行会议表决。参加讨论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3.校学位委员会将通过名单公示,颁发硕士生导师聘书。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选聘工作由校研究生处组织实施,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