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设备购置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
仪器设备是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中的主要技术装备,也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设备投资效益、减少浪费、规范设备购置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购设备的范围
1. 单价500元(含500元)以上,需建国有资产帐的各类仪器设备。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装置、行政办公设备、生活服务设备、车辆等。
2. 500元以下不需要建国有资产帐的低值设备。
二、设备请购与审批
1.以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需要和资金情况,分轻重缓急提出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计划。
2. 经院系论证通过后,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送设备处审核。
3. 经设备处审核后,上报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审批,并按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
4.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属于贵重仪器设备,依照《天津医科大学大型仪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5. 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部门论证和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三、设备采购
1.设备采购工作应坚持“供管结合,服务为本”的宗旨,努力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供应主渠道的作用。
2.设备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需要购买的设备应对其品牌、厂家、规格型号、技术性能、产品质量、市场价格、售后服务等详细了解,认真研究、比较;克服购买设备的盲目性,减少购置资金不必要的浪费。
3. 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设备处依照《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购置,并办理各种购买手续。对专业技术性强确需使用部门自购的设备,必须经设备处审核同意,方可自行购置。否则,财务处不予借支票、报帐。
四、购置设备的验收与建帐
1.验收内容:
(1)市场购入的设备或厂家订购的设备;该设备的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2)研制组装的设备或委托加工的设备,在验收时,应出具全套设备的明细、委托加工合同、全套设计图纸,组装完成后的技术验收证明文件等;
(3)购买或研制设备的发票。
2 . 一般仪器设备购进后,使用部门负责人、设备管理员与设备采购人员、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及时开箱验收和安装调试,并填写“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
3. “验收单”中应详细记载设备性能及指标的主要数据。验收过程中,对出现问题和排除故障的措施应有记录;对遗留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如发现有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在索赔期内(进口货物一般从到港、机场之日起90天或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4 .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依照《天津医科大学大型仪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5. 经验收合格后,院系部采购人员须复印“验收单”、“发票”等相关票据以供部门内部建账,原件移交设备处建设备管理帐后,方可到财务报销。
6.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时,应该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请派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并负责收集设备资料,完成归档工作。
7.所有设备的档案或相关材料,本专业应保留复印件或原稿并妥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