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与农业工程学院实验动物及微生物管理办法

作者:实验室

1.教学、科研实验使用无害动物、细菌及其他活鲜材料,按《生科院低值易耗品及实验材料领借、购置办法》执行。
2.防止实验后的动物、细菌(及其培养基)污染环境,应按实验指导或有关规定处理,如深埋等措施。
3.实验室禁使用和存放有病动物和致病菌,任何人不得在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将有病动物(及其肢体或组织)及致病菌带入或存放于实验室。
4.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使用有病动物(及其肢体或组织)或致病菌做实验材料,必须提前向院系主管领导提出申请,说明其使用目的、防护措施及用后的处理办法,经同意签字后方可购买、存放或使用。
5.有害动物或致病菌的定义可参照医院或防疫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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