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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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3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资条件。在学院院长领导下,由主管院长配合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单价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的一般仪器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均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价在人民币200元以上(含200元)至800元的之间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设备,按低值品管理办法执行。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低值易耗品建账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质优价廉、最大限度提高设备利用率的原则,严禁重复购置。各单位要按照学院发展规划根据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并充分考虑技术水平、使用率、存放、防护等条件,分轻重缓急制订出长远规划及年度购置计划。其购置以项目形式立项建设,填写《南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第五条 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南阳师范学院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计划外临时申购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依照宛院发[2003]89号《南阳师范学院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宛院发[2005]56号《南阳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采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记账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仪器设备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和验收小组要在一周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5天内)完成验收。

第九条使用和验收小组要严格对照合同、到货通知单、运单、装箱单等验收凭证与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和厂商共同验收,同时填写《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能填写《南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入库单》

第十条 对不合格产品立即写出书面材料,及早向主管部门通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办理索赔或退换手续。精密、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应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做好登账编号工作。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录入固定资产数据库,统一编制固定资产号,粘贴固定资产标签。购置的仪器设备,经管理部门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建账依照《南阳师范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不论何种经费购入的或无偿调入、自制和捐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都必须按实价(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报增入账。

第十四条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每半年要到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进行一次仪器设备账目的核对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出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维修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管理人员对所管理仪器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变动或调换仪器。

第十六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记录,随机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及相关附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要及时进行校调修复,并做好记录,装入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维修和检测。各种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均应及时报修,具体依照《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暂行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院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拆改、分解使用要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进行修理的,要填写《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其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借出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借出设备如发现损坏、遗失,应由借出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1、院内各部门之间互借仪器设备,须经院长批准;院内实验室之间互借仪器设备,须经分管实验室工作副院长签字批准。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因科研协作需要,仪器设备确需带出实验室使用时,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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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院外借出,如有特殊情况,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参照我院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星期。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准借出。

第二十条 做好高等学校年度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盘及报表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对外报送或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年度统计报表和数据盘要经相关领导

审核后方可报出。

第五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报废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责成当事人填写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按《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如遇不测事故(失窃、失火、破坏或人身伤亡等),除立即组织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并报保卫处、主管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慎重处理。由于仪器设备超过使用期限,陈旧落后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无法修理或修理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合算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按《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淘汰、报废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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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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