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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师院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南阳师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党章规定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党费收缴标准

1、党费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两条规定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2、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收缴办法

1、党员必须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支部组织委员统一收缴,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预交党费,但交纳或预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工作地点不太稳定的党员、不在本地的离退休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按季或半年交纳1次。党支部组织委员应做好党费证记录及支部党员党费交纳情况的登记工作。为方便工作,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按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2、党支部应每月月底前向党总支足额上交党费,并领取党费收据。

 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将党支部上交党费汇总后及时存入学校统一的党费账户中,并凭上缴党费的转账单据或现金交款单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具党费收据。

  4、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按规定向河南省教育工委上缴党费。

  5、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6个月以内的,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6个月以上的,可预交党费,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6、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不超过三个月的党员,向原党组织交纳党费;超过三个月,向参加组织活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7、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8、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使用

 1、党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补助经费;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将全校收缴党费的50%按规定上交河南省委教育工委。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交党费总额的10%返拨回各单位使用(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党总支返拨50%);其余40%的党费留存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为管理,用于开展党的活动、党员教育、慰问党员以及其它党建工作。

 

 4、基层党组织申请使用党费,必须经支委会以上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私下决定。

 5、使用党费要履行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党费开支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上都要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经手人的签名,注明使用用途后,方可入账。

四、党费管理

1、党费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学校会计专账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工作。负责党费工作的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并对党费收支情况进行记录。妥善管理好与党费有关的资料,防止出现差错和资料的遗失等问题。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3、向党员收缴党费由各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党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要及时认真登记,做到底数清楚,收缴党费登记清单要妥善保存以备查阅,组织委员长期外出的应暂时将收缴工作交接给其他支委负责。

 4、每学期末,党支部要在组织生活会上公布本学期每个党员交纳党费和上交党费的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党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每年12月20日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党费收缴登记薄”及本单位上一年度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的监督。

 6、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初将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公布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上一年度全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在党内公布。

五、工作要求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党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有关同志予以表扬,对工作做得不好的进行批评,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具体情况上报校党委组织部。

 2、党费交纳和管理情况将作为学校党委“七一表彰”中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一项重要指标。

 3、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南阳师院委员会组织部        

                                                                                                                                           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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