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外语教学部关于教师调、停课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整顿教学秩序,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保证教学工作始终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文件,结合公共外语教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任课教师不得私自停课或调课。因故不能上课时,应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2.教师调课先由本人填写调课申请表,经本部门主任、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同意签字后,再通知学生,按调、停课通知执行。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调停课申请表时,应当日补报。调停课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交教务处教务科、学生所在学院和本部门存档。
3.为保证教学顺利进行,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不调课。
4.教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课时,教研室应本着尽量不改变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的原则,安排教师代课。无人代课时,所缺课时应由教师本人找时间补上。代课也需填写调、停(代)课申请表。
5.代课教师代课时,应与正常教学同样对待,严格要求学生,严格考勤,严格按照教学日历的内容上课,不应敷衍塞责。
6.代课所发生的教师工作量、课酬的变动,由任课教师与代课教师协商解决,不体现在期末工作量的核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