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宛各大专院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宛政[2008]71号)文件精神,要求确保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待遇期将于2015年8月31日结束,为了保证大学生医疗待遇不中断,市医疗保险中心决定即日起至6月30日开展驻宛高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续保缴费工作。请各高校接到通知后抓紧时间组织开展收费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大学生续保登记缴费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缴费标准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宛政办【2014】81号文《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大学生续保费用由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每人年缴费20元。
二、 参保方式
高校按要求统一填写《南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续保学生汇总表》(以下简称《续保学生汇总表》),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文档,校方与市医疗保险中心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各自备份存档。
三、 注意事项
1、按照原缴费标准已一次性收取学制内医保费的高校请做好补收和宣传解释工作。
2、市医疗保险中心与高校对《续保学生汇总表》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后,再按《续保学生汇总表》人数由合作银行到校一次性收取学生续保费。
3、学校填写《续保学生汇总表》完毕并核对无误后,将汇总表发至医保中心邮箱NYJMYB@163.com。
4、凡在南阳市十三县市区(除邓州市)参加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仅收取30元续保费。因各种原因没有医保IC卡的学生由学校统一收取学生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一张集中到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补办医保卡,医保IC卡制作工本费7元。
四、医疗待遇
(一)报销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连续缴费满6年后,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基本保险和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40万元。
(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1、门诊医疗
(1)普通门诊医疗费:学生的门诊医保报销由校医院负责,参保学生持医保IC卡在校医院门诊就医,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可按比例累计报销3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校医院无法确诊或不能治疗的可办理转诊手续,转诊看病的费用先有本人垫付,后凭相关收据到校医院报销,报销比例为50%到60%。
(2)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以下14种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患者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实行月定额报销,报销比例为60%。
1、恶性肿瘤:年限额分别为放化疗3600元、康复治疗1800元;
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透析治疗:按诊疗项目或诊疗次数付费,年限额为门诊住院全年累计不超过年度最高统筹支付限额;
3、血友病的特殊治疗:年限额3600元;
4、糖尿病的胰岛素治疗:年限额1200元;
5、异体器官移植:术后1-12个月年限额为14400元、13-24个月9600元、24个月以上7200元;
6、肺结核:7个月为一个治疗周期,限额490元;
7、丙型肝炎:12个月为一个治疗周期,长期干扰素年限额21600元、短效干扰素年限额6400元;
8、重性精神病:年限额900元;
9、帕金森氏病:年限额1200元;
10、肝硬化:年限额1200元;
11、系统性红斑狼疮:年限额1200元;
12、类风湿性关节炎:年限额960元;
13、再生障碍性贫血:年限额1200元;
14、儿童肾病综合征:年限额1200元。
享受门诊规定病种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
(三)住院医疗
1、普通住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
医 院 范 围 |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
200 |
85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
400 |
80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
600 |
75 |
|
三级医院 |
900 |
65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
600 |
75 |
|
三级医院 |
1200 |
65 |
2、异地住院:
凡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参保患者均可异地住院医疗。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携带以下材料于30日内报医疗保险中心报销。A、病历首页复印件、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B、入、出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C、费用明细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D、出院结算单(原始发票);E、做手术的病人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F、身份证复印件1份;G、本人或直系亲属银行账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详细信息)。
(1)转外住院:
参保居民(学生)、大学生患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无法确诊或不能治疗需转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可在市中心医院、市卫校一附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办理转诊手续,首先填写《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并加盖医院红章,报医疗保险中心备案后就可转院就医。
如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转诊转院审批的,可先转院治疗,并应在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2)急诊住院:
参保居民(学生)、大学生外出旅游和短期探亲期间因病急诊住院的,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中心电话备案(备案内容:就诊医院名称、科室、主管医师姓名及医保办联系电话),出院后30日内,凭急诊证明、学校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未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居民外出打工、大学生假期及实习
参保居民外出打工期间因病在打工地住院的,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中心电话备案(备案内容:就诊医院名称、科室、主管医师姓名及医保办联系电话),出院后30日内,凭打工单位证明及社区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未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及实习期间在原籍或实习地因病住院的,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中心电话备案,出院后携带高校证明(加盖院系及学生处公章;属外出实习的,另需实习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实习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未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