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5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覆盖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学生儿童(包括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4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元,财政补助1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80元,财政补助60元。
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取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24元,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缴纳大病保险费。
三、保障范围
全市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药品目录执行现行版的《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在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颁布前,暂按我市规定执行。
四、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
医 院 范 围 |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
200 |
85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
400 |
80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
600 |
75 |
三级医院 |
900 |
65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
600 |
75 |
三级医院 |
1200 |
65 |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且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连续缴费满6年后,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五、计划内分娩婴儿医保待遇
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其父或母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的,可凭婴儿父或母身份证明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保父或母身份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参保父或母亲执行一个年度内的待遇标准(父或母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其父母均未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自入院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个月办理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即当年缴费,次年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将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基本医保保障范围,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标准结算。平产定额标准: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800元;剖腹产定额标准: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400元。
七、门诊规定病种及支付标准
以下14种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1、恶性肿瘤:年限额分别为放化疗3600元、康复治疗1800元;
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透析治疗:按诊疗项目或诊疗次数付费,年限额为门诊住院全年累计不超过年度最高统筹支付限额;
3、血友病的特殊治疗:年限额3600元;
4、糖尿病的胰岛素治疗:年限额1200元;
5、异体器官移植:术后1-12个月年限额为14400元、13-24个月9600元、24个月以上7200元;
6、肺结核:7个月为一个治疗周期,限额490元;
7、丙型肝炎:12个月为一个治疗周期,长期干扰素年限额21600元、短效干扰素年限额6400元;
8、重性精神病:年限额900元;
9、帕金森氏病:年限额1200元;
10、肝硬化:年限额1200元;
11、系统性红斑狼疮:年限额1200元;
12、类风湿性关节炎:年限额960元;
13、再生障碍性贫血:年限额1200元;
14、儿童肾病综合征:年限额1200元。
八、意外伤害
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由病人持医疗保险卡住院治疗,即时结算。
九、居民大病保险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豫政办[2014]159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