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对学生 处理或处分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对于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期是指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 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办事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由本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可指定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的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意见表;
2、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
3、其他支持申诉意见或者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受申 诉书后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照南阳师范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确定申诉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复查或者召开会议复查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四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对相关当 事人进行询问和必要的查证。
第十五条 采用会议方式复查的,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对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并以公开方式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涉及学生隐私的或者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申诉人意见,不宜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 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请求,或 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同意。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如有与申诉事件直接关 联的,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 合法、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或违反上位法规情形的,应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 决定。重新研究后作出的决定,需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的送达可以采取 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申诉人签收;通过申诉意见表中注明的联系方式 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告知复查结论并在校内以布告形式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内,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书面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 要求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员;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6、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 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7、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 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 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2、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 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 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撰写听证报告,并归档。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自动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