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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26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的学生,处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 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犯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犯本办法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

(二)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有意包庇违纪行为的;

(五)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六)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

(七)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书写、张贴、散发大小字报或者非法宣传品,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犯有关规定,不听劝阻,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教育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寻衅滋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加或者组建非法、邪教组织的,经教育,能够改正或转化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拒不改正或者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侮辱和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或以其它方式制造、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者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者虚假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的:

(一)受到刑事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罚款或者警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若因同一起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两项以上处罚的,依最重处罚结果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纵火、敲诈勒索、抢劫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偷窃、诈骗的:1、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价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价值超过800元,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4、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诈骗未遂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知情不举,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消防法》和学校安全防火管理规定造成失火的,除赔偿损失外,对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认定为故意纵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动用、盗卖或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发现火灾不报告或隐瞒火灾事实真相、破坏火灾现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敲诈勒索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抢劫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的,视行为和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群殴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打架: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持械打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打群架为首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挑拨、教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证、毁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的: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恋爱、婚姻、家庭道德和公共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日常交往中,行为不检点、有损害大学生形象、学校荣誉 或者过格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留宿异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明知本宿舍同学留宿异

性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有骚扰、猥亵、玩弄他人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 籍处分;

(六)参与、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旷课15-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早操、班会、双语及其它学校组织的活动缺席一次按1学时计。

第二十条  考核(考试、考查)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视情节分 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假证件、伪造、涂改票证、冒用证件的,视情节和行为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

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违章用电(如: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劣质电热毯、装接反限电插座、从消防应急灯电源泉接电等等)等给宿舍安全带来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罐等给宿舍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寓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行为(如:通宵上网、聚众喝酒、大声喧哗、饲养猫狗宠物、打麻将等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和保证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与生活秩序和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因晚归、夜不归宿而影响学生个人、他人正常休息或者学生个人受到意外伤害,住校生禁止晚归和夜不归宿:

(一)一次晚归的,给予通报批评,二次以上晚归并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一次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夜不归宿并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者外宿者个人承担;

(四)住校学生未经允许自行租房居住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违纪处分:

(一)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组织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组织外出活动,出现意外事故的,由组织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软件或者硬件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用他人 IP 地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服务器 IP 地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蓄意攻击或者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的,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的,或者借助网络实施诈骗的,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的,或者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进行非法的串联、集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和

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其他违犯校纪的,视行为和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私自将校外人员带进学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冒领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中违规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院系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二)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系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三十条  日常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院系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二)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系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学生违纪处分意见或建议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处通知违纪学生辅导员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络、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生效。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的时间即以签字或者记录日期为准。

第三十四条  对处分决定的申诉:

(一)对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班级范围内公

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围。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和撤销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处分考察期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开始,考察期根据处分等级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毕业生到毕业离校前截止。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考察期满,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于处分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经申诉委员会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章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程序


第四十条  学生解除处分考察期结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提交思想汇报及现实表现相关证明材料。经班级评议通过后报学院党委审批,由学院党委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建议,考核违纪处分提交教务处审批,日常违规违纪处分提交学生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发文解除处分。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考察期间,学院应实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缓解学生心理压力,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制定帮扶措施,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解除处分前不能申请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解除处分考察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不再享有解除处分的申请权。

第四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3日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善后问题参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拒不离校的,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说以上、以内,包括本数在内,所说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对其他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