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处务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11-04  来源:   点击量:


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二档一档每每年4000元、二档每每年2950元。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积极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日常生活开支合理。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校资助中心按评审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向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班级推荐。班级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在辅导员指导下评议小组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集体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学生处。

学校审定。学生处对报送人选审核后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获得人员名单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有关规定将获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河南省教育厅。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要注意在评审时要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不得以学生平时操行表现或者学习成绩不佳为理由拒绝学生参评。院系评审细则需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本人对国家助学金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资助中心书面提出。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在每年收到省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后由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将资助款项按月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