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优良学风,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四条 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没有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和各项公益性劳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爱护环境,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七)勤奋学习,勇于进取,能较熟练掌握本专业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30%。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0%,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初评。各班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由评议小组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对照评选条件,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在班级内公布,并将初选名单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评审。在班级、年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提出获奖学生的初选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初选名单和《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报学生处;
(四)学校审定。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奖学金名单进行审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本人对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资助中心书面提出。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