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25%以内;
(六)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日常生活开支合理。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校资助中心按评审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其他奖项。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班级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在辅导员指导下,由评议小组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集体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处对报送人选审核后,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获奖人员名单,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有关规定,将获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河南省教育厅。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本人对奖学金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资助中心书面提出。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学校在每年收到省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资金后,由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将奖金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