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肃考勤纪律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近期,我校有个别单位个别教职工,纪律观念不强,考勤意识淡薄,不履行正常的考勤请假手续,已经休假但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单位考勤存在把关不严、报告不实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和处理。
为了进一步严肃考勤纪律,规范教职工的请假销假手续,现对《南阳师院教职工考勤规定(试行)》(宛院发【2002】173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产假
请产假的教职工,及时办理请假手续,产假休假时间六个月,从正式休息之日起开始计算产假(含假期),寒暑假期间生产的产假从生产之日起计算(请假手续可以待开学后办理)。孩子出生后须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诊断建议书并经校医院医疗室签字,酌情批假。
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返校时需持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予以补办病假手续。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稳定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三、续假
教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期满3天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前办理的,应以其他方式在假期期满前3天得到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人事处批准,事后及时补办。
四、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到岗工作,须及时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4.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或不按指定的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者;
6.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7.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和教学任务者;
8.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9.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回校工作,返校时不能持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补办病假手续的。
六、关于旷工的处理
1.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
七、责任追究
若有教职工违反学校考勤规定,按南阳师院教职工考勤规定(试行)》(宛院发【2002】173号)处理。
如有单位在考勤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除提出通报批评和年度考核量化减分外,扣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考勤人员当月岗位津贴的10%,情节特别严重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文明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希望各单位全面传达通知精神,规范管理,全体教职工务必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肃考勤纪律,以身作则,严于律己。
人事处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