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借阅档案规则
2015年04月07日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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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查阅我校副科级以上干部档案和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档案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讲师以下人员及工人档案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三、凡查、借阅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档案室查阅;
四、借阅者只须查阅有关部分内容,不得翻阅无关部分,要严守机密,不得边阅边议,更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开档案内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五、查阅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七、借用、查阅档案者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借阅期间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严禁转借,违者追究个人责任;
八、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用后及时归还当面销号,如因特殊原因须超期借用者,应及时补办借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