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有资产管理 · 房产管理 · 正文
南阳师范学院校舍建筑物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日期:2024-12-1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舍建筑物安全管理,规范校舍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实现安全检查“常态化、长效化”,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舍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重点,强化安全教育、完善长效机制、立足防范引导,加强专项整治。

第三条 校舍建筑物安全检查的工作目标是深入分析研判校舍建筑物安全风险,细化工作举措,建立校舍建筑物安全档案,动态监测校舍建筑物使用状况,及时处置问题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章 校舍建筑物安全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校舍建筑物安全检查的对象具体指在学校土地上建造的或产权(使用权)属于南阳师范学院的各类校舍建筑物,主要包括:

(一)学院(部、研究院、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学生宿舍、直附属单位用房和产业用房等。

(二)学校家属区住宅及相关建筑物。

(三)校园围墙、建筑工地、临时工棚、自建房及搭建物。

(四)学校租用的位于校外的各类建筑物。

第五条 校舍建筑物安全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包括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超负荷使用等问题。

(二)地基基础,包括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等问题。

(三)房屋用途,包括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利用原有建筑物改用为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将闲置办公用房改为其他功能用房等问题。

(四)失修失养,包括因建筑物年代较长导致的外墙饰面剥落、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等问题。

(五)校舍建筑物占压地下管网导致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 校舍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建立校舍建筑物“全面自查常态化、重点复查长效化、检查专项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机制,并通过以下方式落实:

(一)年度检查。学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舍建筑物全面检查,检查包括各单位自查、问题上报、专业机构检测、问题整改四个环节。检查应本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理安全问题的态度,做到全面细致。

(二)循环复查。对于使用年限30年及以上的校舍建筑物,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带领专业人员,开展每3年一次的技术排查存在问题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三)依申请检查对未达使用年限,但使用中发现安全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建筑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带领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排查,存在问题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四)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或因突发其它校园安全事件,学校安排部署的同类安全检查,按照具体工作要求执行。

第七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校舍建筑物安全检测鉴定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必要的检测鉴定。

第四章 安全检测鉴定结果及其使用

第八条 专业机构完成对校舍建筑物的检测鉴定后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根据国家2016年发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包括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和房屋危险性两部分:

(一)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划分为下列等级:

1.Au级:无危险点;

2.Bu级:有危险点;

3.Cu级:局部危险;

4.Du级:整体危险。

(二)房屋危险性,划分为下列等级:

1.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C级:部门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4.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校舍建筑物的统筹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管理(使用)单位,对Cu级或C级及更高危险级别的,应第一时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制修缮、加固、停用或拆除方案,并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条 学校校舍建筑物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校舍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严肃履责。

第十一条 校舍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要结合房屋实际和寒、暑假或持续降雨、大风等重点时段、恶劣天气特点开展检查,建立重大隐患跟踪监测台账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主动建立校舍建筑物安全问题应急响应机制,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切实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会应急”。

第十三条 对因违规使用校舍建筑物造成风险隐患或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办法经南阳师范学院2024年123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学校校舍建筑物安全鉴定检测申请表




南阳师范学院  

2024年123



联系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1638号南阳师范学院办公楼五楼北  邮编:473061

copyright © 2004-2024 南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