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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中心专职人员负责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2、保密工作部门对秘密文件、资料的专职人员,经考核发现不称职或者任用不当的,有权提出调整或者撤换的建议;

3、管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专职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4、印刷、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

5、印刷、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单位内部或者到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单位,严禁非定点单位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

6、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复制过程中产生的底稿、清样、蜡纸等,均应当采取与正式文件、资料同样的保密措施;

7、禁止复印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资料;其他秘密文件、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复印;

8、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各单位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两人以上到指定地点监销。严禁任何单位和公民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行业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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