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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申报工作奖励补充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4-28

为进一步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提升科研水平,提高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质量和获批数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主要用于二级学院(部、中心)完成国家级项目申报工作和立项获批工作的奖励。

第二条奖励范围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以我校在编或人事代理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南阳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申报获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其子课题、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等单列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三条申报奖励

1.自然科学类,本单位具备申报资格人员的成功申报率超过50%的,每多申报1项,奖励本单位0.5万元。

2.人文社科类,各单位具备申报资格人员的成功申报率超过50%的,每申报一项奖励所在单位0.3万元。

3.各单位具备申报资格人员的成功申报率应超过50%,本单位具备申报资格人员的成功申报率不到50%的,年度综合考评不能认定优秀单位。

第四条获批奖励

1.本单位每获批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给本单位经费1万元;

2.本单位本年度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数量比学校考核二级学院(部、中心)的科研目标任务每增加1项,奖励给本单位经费5万元。

第五条经费管理

奖励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各单位在组织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过程中的仪器设备费、维修维护费、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办公耗材费、实验耗材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邮寄费、宣传费等合理开支。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南阳师范学院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