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学校产学研工作水平和科技影响力,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师生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资、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研究成果,包括创新知识与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及各种新产品、新工艺等,学校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负责人是指科技成果的实际责任人,是成果转化各项责、权、利的实际承担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转化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得收入中扣除学校成本补偿,以及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税费、评估、鉴定、挂牌、拍卖、中介、职业经理人和其他协助成果转化人员服务费用后的余额。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南阳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科技处、社科处、校企合作办公室、财务处、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等。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审议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化办”),设在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单位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培育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做好校内外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发布,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负责人应按要求对科技成果进行整理、登记,并归档到转化办,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转化办、科技成果负责人共同商定,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办或科技成果负责人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可采用协商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可采用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根据转化办、科技成果负责人或成果受让方的需要,可选择国家认证的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作为成果转化定价的参考依据,评估费用由提出评估方支付。
第十条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由科技成果负责人向转化办提出申请,转化办召集成员单位和成果完成团队所在校属二级单位进行会商。会商同意实施同意转化后,须在学校官网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公示期15天。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或公示期间出现异议时,应暂停实施转化,由转化办根据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认定可继续转化,但转化方案做出调整的,需重新公示15天。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转化价格在100万及以下的科技成果由转化办审定实施,100万以上的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由科技成果完成科研团队负责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和专利局备案等工作,并按学校合同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按转化的方式不同,采用相应的分配方式。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转化净收益的90%奖励给科技成果负责人及其成果完成团队,5%奖励给团队所在校属二级单位,5%归学校持有。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作价入股所得股权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团队,5%归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持有,5%奖励给团队所在校属二级学院。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及作价相结合方式转让的,收益分配方法对应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转化办应当在学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奖励发放工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股权奖励。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团队的奖励可作为团队后续的研发费用,也可在缴纳税金后提取,由科技成果负责人自主决定。团队其他人员由成果负责人进行奖励,团队内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负责人获得奖励比例不低于总奖励的50%,团队其他成员奖励总额不低于20%。学校鼓励课题组留存部分经费用于后续研发工作,按学校横行项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省委管理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原则上不得予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予以转让;股权因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十九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负责人及其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 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条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个人,可纳入破格评审职称序列。对于二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学校在年度考核时根据业绩大小将予以认可体现。在学校管理办法基础上,各二级单位应按照“一院一策”建立自己内部的成果转化激励办法,并报转化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成果要求,以及研究生导师首次上岗资格审核的成果要求中,科技成果转化与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同等对待。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在研究生教育绩效奖励、招生指标分配、工作量计算等方面予以奖励和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 允许科研人员(除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外)从事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可以申请离岗创业,经学校同意,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学校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学校、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科研成果产权和股份转让等事宜,学校可釆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筹自有资金、各级政府支持我校成果转化的专项经费以及成果转化收益等设立南阳师范学院成果转化种子基金,重点支持我校创新创业团队开展技术和产品研发;大学科技园融合学校、企业、社会资本和政府引导资金,设立南阳师范学院科技成果产业化种子基金,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开展技术和产品的中试活动,孵化和扶持其创立中小微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和数据库建设时,科技成果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各方应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各类事项。其中,约定的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负责人及其团队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避免出现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负责人应当避免发生以下情形,如有涉及,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成果负责人相关责任。
(一)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五)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六)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七)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九)因主观故意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
第三十条 学校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时,在履行民主决策、合理处理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情况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科技成果纠纷中涉及调解、诉讼、仲裁等费用,以及应该支付的赔偿或者补偿等费用,由成果负责人及其团队支付。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可视为学校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收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方分配比例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转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一经实施,原《南阳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宛院发〔2018〕211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