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内涵建设,鼓励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前期研究,结合我校实际,设立南阳师范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培育基金)。
第二条培育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国家自然科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面上项目的培育;二是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过程中的论证、调研、专家咨询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进入会议评审或函审得
到较高评价意见未能获批资助的项目,可在当年度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应类别的培育基金。对于网评意见中半数以上专家明确表示“不建议资助”的项目,不能推荐上报。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培育基金申请人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3周岁,女性未满38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培育基金项目的资助。
第四条申请人为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时须由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五条有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主持人不能申请培育基金。
第六条申请材料必须属实,且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七条培育基金资助的类别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培育基金,每项3万元。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培育基金,每项5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人应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书所填内容真实,
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九条科技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各学院统一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培育基金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1次,项目研究周期为2-3年。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科技处负责培育基金项目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审查。
第十二条培育基金项目的评审由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在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处、培育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主持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培育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对资助项目进行考核。学校对培育项目于执行期满一年时进行中期评估。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对受资助项目管理不善,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不按时报送《培育基金中期报告》或中期评估不通过的,学校将对资助项目予以终止;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学校将对资助项目予以撤销,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受资助的青年项目培育基金至少应完成以下目
标任务中的一项:
1.在项目完成期内(或完成期后一年内,下文同),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一项。
2.在项目完成期内,项目负责人应完成以下科研成果:理科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二区及以上(中科院分区大区)论文至少1篇,工科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三区及以上(中科院分区大区)或EI收录期刊论文至少1篇。
第十七条受资助的面上项目培育基金项目至少应完成以下目标任务中的一项:
1.在项目完成期内,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一项。
2.在项目完成期内,项目负责人应完成以下科研成果:理科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第一作者须为该通讯作者所指导的学生)发表SCI二区及以上(中科院分区大区)论文至少2篇,工科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第一作者须为该通讯作者所指导的学生)发表SCI三区及以上(中科院分区大区)或EI收录期刊论文至少2篇。
3.理科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第一作者须为该通讯作者所指导的学生)发表SCI二区及以上(中科院分区大区)论文至少1篇,工科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第一作者须为该通讯作者所指导的学生)发表SCI三区及以上(中科院分区大区)或EI收录期刊论文至少1篇,同时作为负责人获批河南省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等省部级项目1项。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培育基金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主持人必须事前报告,经专家组论证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培育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南阳师范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培育基金总结报告》(简称《培育基金总结报告》),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科技处组织专家对培育项目验收评估。
第二十条培育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因各种原因,主持人不能履行实际职责的,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科技处批准后,中止该项目,停止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时报送《培育基金总结报告》、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限制其下一年度各级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培育基金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照《南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培育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利用科研平台、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等经费配套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