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期公开信息 >> 正文

《南阳师范学院报账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3-01 点击次数:

南阳师范学院报帐管理暂行办法

宛院发〔200970

为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报销程序及结算手续,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财务预算意识,严格执行预算。各项经费开支一定要以国家的财经政策及财务规章制度为依据,以育人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力争少花钱,多办事。

第二条 继续实行经费包干责任制,即“集中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体制。各单位要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学校安排的各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条 各单位所掌握的各项经费均不能巧立名目,乱发奖金、奖品及用于招待等方面的开支。

第四条 严格审批手续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环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我校的实际情况,院(系)要严格实行“党政联合双签”制度,机关各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及基建维修项目实行会签制度。

第五条 明确经办人、验收人、单位经费审批人、校级领导签批的责任。经办人为经费开支的具体经办者,要为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验收人为单位分管领导或指定的具体验收者,要为经费开支的真实性负责;院(系)行政正职应对本单位业务开支负主要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负监督责任;机关行政正职对本单位业务开支负主要领导责任;大额资金使用及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处负监督责任;校级领导对所审批的费用开支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报销的手续

第六条 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时,必须持手续齐全、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第七条 具体报销时,必须注明支出用途和支出渠道。财务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财经法规、统一的核算方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销业务。严格禁止超预算报销。

第八条 报销时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凡内容有涉及固定资产的,包括购买图书、仪器设备,家具等符合固定资产分类的,均需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图书馆、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验收入库,并填写《南阳师院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购书应在正规书店购买并开具发票,非书店开具的购书发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对基建修缮安装等项目支出,项目工程款支付实施会签制度,并且需经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准予报销。

第十条 对大型维修和物品购置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履行招标程序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准予报销。

第十一条 对于仪器设备、教学器材、医疗器械、图书等购置项目,凡属于省级政府采购范围之内的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进行招标采购。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或者图书入库后,经学校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工作人员联合验收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管理部门填写《南阳师院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领取劳务费、讲课酬金等,应按人填写《领款单》或《多栏领款单》,注明姓名、天数、标准、金额,由本人签收;学生领取奖学金、困难补助、生活补贴、勤工助学金等,应按人造册,注明所在院(系)、姓名、金额,由学生本人签收,发放现金或者通过银行直接打入本人帐户。

第三章 报销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指标有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教职工、临时工的人员经费由人事处审批,外聘教师酬金由教务处审批,学生的人员经费由学生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一、各院(系)开支在分配指标范围内由院(系)党政负责人实行联合审批,所有开支必须经由院(系)党总支书记、院(系)行政正职同时签批方可办理报销手续。除上述手续外,学生实习费用开支需教务处审核签字方可办理领款手续,实验消耗费用开支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入帐。

二、行政各部门每项开支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每项开支在1000元—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分管校长助理(校长助理的审批权限为10000元(不含)以下)和校领导审批;每项开支在20000元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所属口径由校长或书记审批。所有1000元(含)以上开支最终须由主管财务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需由审计部门签审。

三、维修款无论金额大小,使用时必须按项目事先提出申请并编制预算,经有关部门论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并由审计部门签审。

四、基建项目须按照合同进行支付,并需审计部门签审。

五、招待费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南阳师院公务活动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宛院发〔2006〕3号)执行,坚持定点、节约的原则,切实把招待费管好、用好。

六、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承接会议。组织会议部门应提前向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承接会议。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编制预算,经校长办公室或者党委办公室审核,校长审定后方可供应资金。

七、暂付款的管理按照《南阳师范学院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宛院发〔2009〕71号)执行。

八、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南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宛院发〔2009〕64号)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审批程序及权限

行政差旅费,行政各部门因工作性质差异较大,差旅费不实行包干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人安排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时,应在出差前由出差人员填写《南阳师院工作人员出差申报单》,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须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因公到省外出差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须经校长审批。

各院(系)业务差费,按预算指标包干使用,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差旅费,直接由各院(系)行政正职和党总支书记联合签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行政差费和各院(系)的业务差费原则上不允许有包车费用,特殊情况下确需包车的,包车费用不得超出正常乘车费用总额,超出部分不予报销。住宿标准按照《南阳师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宛院办字〔2007〕234号)执行。

第四章 报销票据的要求

第十六条 报销票据的要求

一、发票: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加盖经销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是厂家、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方可有效。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取得的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且加盖有财政部门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方可有效。

三、内部收据:学校二级核算单位办理校内业务结算时所使用的收据(必须为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内部收据),需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方可有效。

四、取得的发票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内容(物品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定额发票或物品内容较多发票无法填列时,可附有加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应与发票或收据上的公章一致)的清单;发票上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发票内容不得有任何涂改和挖补。

五、取得的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和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六、取得的票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七、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凭由原开出单位开出的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证明书中应注明原始票据的号码、内容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并由单位负责人联合签批,方可有效。

车票如有遗失,需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知情人或者同路人签字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联合签批后,由财务处处长和校长签字,方可有效。

八、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九、票据的整理、粘贴方法

票据正面朝上,从左至右,鱼鳞式地排列,分类粘贴在《南阳师院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票据粘贴的面积不超过粘贴单的面积,再将各项费用支出金额分类汇总,填写在《南阳师院原始凭证传送单》相对应的栏目里。

十、报销标签:办理各类报帐业务时,必须使用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南阳师院原始凭证传送单》、《南阳师院工作人员出差申报单》、《出差旅费报销单》、《领款单》等单据;在审签制度上,各单位必须执行联合审批制度;在签字手续上,批准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齐全的单据方为有效单据。多栏领款单可自制或者在财务处网页上下载,但是必须严格按照原始凭证传送单的大小制作。

十一、发票或票据报销有效期为两年,当年的报销凭据当年报销。特殊情况需附说明,经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

第五章 报销的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 现金结算,严格现金管理规定,采购或者服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均需实行转帐结算。

第十八条 转帐结算,单笔业务超过1000元的对公开支,均需提供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上的开票单位必须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或者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版权所有:南阳师范学院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1638号 邮编:473061 备案号:豫ICP备190042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