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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3-01 点击次数:

南阳师范学院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宛院发〔200811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的公司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校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校办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五条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必须由学校审计处复核确认。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经济合同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l、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

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及时;

3、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九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会计帐簿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2、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3、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十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l、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2、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3、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的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授权,有无越权签订的情况;

2、经济合同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校办企业经营活动所必需;

3、经济合同的要素是否完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经济合同的条款是否公正、公平,是否符合国家、学校、部门和校办企业利益;

5、经济合同的履行是否及时、足额,有无造成学校、部门、校办企业的损失情况;

6、对违约事项,是否及时采取了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帐实相符,并为校办企业所实际拥有;

2、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3、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4、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5、流动资产项目的增减变动是否正常。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长、短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投资业务是否经过授权;

2、长、短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校办企业所实际拥有;

3、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

学校、部门和校办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4、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5、长、短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校办企业所实际拥有;

2、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4、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审计处对校办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校办企业所实际拥有;

2、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3、建设项目是否竣工决算,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是否按规定报审后付款;

4、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校办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2、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八条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处对校办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l、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理,记录是否完整;

2、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帐务处理是否恰当;

3、应交税金、应付利润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4、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充分。

第二十条审计处对校办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l、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2、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3、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投入校办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投资的行为;

2、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3、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4、实收资本是否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l、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2、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

2、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3、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4、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l、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2、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l、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2、校办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l、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2、所得税的计算是否准确,记录是否完整、正确;

3、校办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l、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2、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学校规定上交利润,对投资者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

3、校办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校办企业人员工资内外收入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对校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校办企业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校办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校办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会计报表、帐簿、凭证、经济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2、年度财务计划;

3、内部控制制度;

4、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5、校办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校办企业登记的资料;

6、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校办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处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校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如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

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校办企业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对已经审计过的校办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八条审计处对校办企业的审计,应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审计处。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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