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主要职责
1.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的工作。党委书记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
2.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根据党委对行政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校长分工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3.党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责。
二、党政工作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根本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由集体讨论决定。
2.科学治校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提高管理水平。
3.民主治校原则。严格执行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团组织、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依法治校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能力,实现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党政工作基本要求
1.领导班子成员要讲政治、顾大局,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切实做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依法履行职责。领导班子要加强团结协调,党委书记和校长在班子团结协调方面负主要责任,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严于律己,做出表率。
2.严格执行党委书记和校长工作沟通制度。党委工作由书记主动与校长沟通,行政工作由校长主动与书记沟通,自觉做到重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3.各级领导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负责,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副校级领导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要相互通报和协调,凡属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校长请示汇报,重大事项应准备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提交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职能部门对分管校领导负责。对决定过的事情必须坚决执行,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推诿,凡超越职权或制度规定范围的有关工作必须请示,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4.各级领导要注重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要逐步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凡属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深入实际,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把重大决策建立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之上。
5.全体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牢固树立为基层、为教学科研、为师生服务的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要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小团体和个人的私利。
四、党政日常事务运作程序
1.会议组织
(1)学校党委会、全校中层干部会议等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校长办公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党政联席会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其他方面会议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安排。
(2)会议的主要文字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会议形成的决议也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3)要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尽量合并一些内容相近、参加对象相同的会议。
2.公文处理
(1)发文:院党委研究通过的重要文件,内部机构设立、调整、更名和撤并的文件,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任免文件以及需由党委和行政领导交叉参加的非常设机构设立和撤并的文件等以党委文件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凡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的文件、需校长或副校长参加的行政系统非常设机构设立和撤并的文件等以行政文件发文,由校长或分管副校级领导签发。
所有文件均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审核、填写发文签,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复核并报有关领导审阅或有关会议研究后签发。
(2)收文:上级下发的文件,根据归口不同,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登记编号,并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或校长办公室主任拟定送阅范围后,请有关领导阅示或交由职能部门办理。各级领导一般应当天批阅公文,并注意保密。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及时督办催办,防止延误、漏办、泄密。对领导批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3)请示:基层单位的请示、报告,一般应按内容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提交学校领导批示的,应交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填签登记后,根据领导分工,分送主管领导批阅;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
3.来访接待
(1)外单位人员来校联系工作,一般应按照同级、对口的原则进行接待。属于业务性质的,由对口职能部门或有关院系负责安排。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兄弟院校领导来访或其他必须由学校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参与接待。
(2)基层单位请示工作或教职工反映问题,先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如必须直接向校领导汇报和反映问题,应先与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联系,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
4.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1)校领导深入基层或短时间外出,均应通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副校级领导离开本市办事,须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副校长应同时向校长请假)。党委书记或校长外出超过一周,应委托一名副职临时主持日常工作。
(2)各职能部门正职离开本市,应向分管校领导请假;校属各单位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外出超过1周,须分别向党委书记或校长请假,并在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备案;校属各单位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外出超过2周,须同时向党委书记和校长请假,并在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备案。
(3)请假人员在回校后要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