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5-12-2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总结。

8.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包括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高级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出及人员引进、调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4.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学生会工作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15.学生奖惩以及学籍管理等重大事项。 

16.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方面。凡涉及学校科级以上机构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问题,均属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校内科级(含科级)以上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学校内部非常设机构设置及调整。 

2.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包括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考核、监督、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中层干部的调出及人员引进、调入;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研究决定出国(境)组团与校、处级领导干部出国等事项。 

3.校级后备干部的培养、推荐。 

4.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校重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确定或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方面。凡涉及学校基建、资产、采购、仪器设备等重要安排的问题,均属重要项目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项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4.学校大型庆典及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方面。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2.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3.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4.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议事程序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豫组[2006]9号),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是我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2.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专项报告。 

三、决策执行和督导 

(一)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按照议事规则、程序决策后,实行分工负责制,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3.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 

4.凡属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5.在工作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6.对已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对待,并梳理汇总后提交校党委会讨论,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导落实 

1.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反馈。该机构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副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两办、纪检、组织、宣传、教务、人事、科研、财务、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学校已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导反馈等具体工作。 

2.要建立健全包括对决策执行过程中的督促、检查、纠偏、决策调整建议等内容的跟踪反馈工作体系,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供依据。 

3.办公室是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责任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凡学校党委、校行政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均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督查。 

4.在督促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及时通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发挥典型示范和警示鞭策作用。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上报党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对已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监督检查 

(一)监督主体及职能 

1.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2.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3.财务部门对大额资金支付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财经纪律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手续不完备的,有权拒付,并要求当事人补完规定程序,获得完备手续后,再行申报付款。 

4.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进行民主监督,并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二)监督内容及程序 

1.对决策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监督是否建立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配套制度、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违反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等。 

2.对决策过程的监督: 

1)事前监督。监督决策前是否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是否依照规定通过民主程序论证,经过专家审议、咨询或论证;分管领导之间是否进行沟通和协调。 

2)事中监督。根据有关规定或决策内容,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监督决策事项是否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有无违规违纪情况。 

3)事后监督。通过受理信访举报、走访调查、专项巡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价等方式接受监督。 

3.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决策执行主体或责任人实施以下监督: 

1)是否按照决策内容正确执行,有无擅自改变的情况。 

2)执行中发现问题,向原决策机构是否及时报告的情况。 

3)在执行中发现决策失误,决策机构对失误进行纠错的情况。 

(三)建立公开、报告制度 

1.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内容,按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可以公开的,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情通报会,文件、简报、校园网、公开栏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2.学校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要向校级主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校级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 

(四)检查与考核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每年将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作为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检查和考核、年度工作考核之中,接受上级党委、纪委对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纠错与责任追究 

(一)纠错办法 

1.“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领导班子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2.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3.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决策失当或失误情况,及时将有关问题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提出纠正建议。 

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决策失当或失误情况,要及时向校党委或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5.校党委发现决策失当或失误,应及时停止失当或失误决策的执行,并启动复议程序,按照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相关规定进行复议。 

(二)责任追究 

1.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2.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3.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依纪追究集体责任、个人责任。 

4.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