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教学方针,增强师生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更好保护和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的原则与界限
1、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凡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一律按规定赔偿。①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进行工作者;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移动、外借仪器设备者;③尚未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操作技术,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者;④工作责任心差,粗心大意,误操作或操作不慎,保管不妥,随意浪费者;⑤由于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专家论证,可不予赔偿。①仪器设备因质量低劣或超过使用年限,引致的合理自然损耗或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损坏;②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致使实验操作复杂,导致难以避免的损耗;③由于其他意料不到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与丢失。
3、属下下列情况可酌情减免赔偿。①能按照实验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娴熟造成损失;②一贯遵守纪律和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③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④因工作性质,经常接触易碎、易损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者。
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严重影响教学进程或当事人态度不好,有意隐瞒推卸责任,应加重处罚,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赔偿依据及数额比例
1、被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原来性能指标不降低,且能正常使用,应以修理费(包括运输费等)为依据赔偿。
2、仪器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但性能指标严重下降,应重新估价,以损失价值加修理费为依据赔偿。
3、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后,无法找回、修复的,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价作为赔偿依据。
4、赔偿数额比例:①200元以下者,赔偿50—100%;②200元—1000元者,赔偿10—100%;③1000元及其以上者,赔偿5—100%。
三、处理方法及审批程序(行政设备按相应极限标准)
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后,学生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及实验人员,
指导教师及实验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失赔偿报告表,并按下列规定办理赔偿手续。①5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的损坏、丢失,由实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批;②500元到5000元的,由实验中心报设备处审批;③5000
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查明原因写出报告,报校有关部门审批。
2、赔偿费由财务处统一核收,拨回实验教学中心作为仪器设备的维修费或采购费。
3、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2周内办理赔偿手续。赔偿费一律交到校财务处。有困难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迟,也可在毕业前一次付清。对赔偿数额较大,确有困难的学生,应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四、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若属于有意破坏性恶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必要时可列入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