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党委印章是指中国共产党南阳师范学院文学院委员会印章。
第二条 凡是以学院党委制作的文件等公文,用学院党委公章。
第三条 介绍信、证明信等需要学院党委签章的经审核后方可使用学院党委公章。介绍信、证明信上须注明该文件的拟稿人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本院教职工、学生办事需学院党委签章的,一律需经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后使用。
第五条 凡是需用学院党委公章的部门和个人,心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先登记后用印。
第六条 学院党委公章,不允许盖在无正文的空白纸上。特殊情况需盖章的,必须经学院党政办主任请示学院党委书记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事情处理完后,如有剩余的已盖章无正文空白纸必须退回党政办公室进行销毁。
第七条 学院党委公章由党政办主任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本”,按照规定程序使用。
第八条 党政办主任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第九条 党政办主任因事离岗时,须由学院党委书记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条 党政办主任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第十一条 党政办主任必须严格履行公章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好公章。对所盖文书必须认真审阅,对不符合用章管理规定的文件不得用章。
第十二条 印章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和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备案;若公章损坏,应及时申请更换,不得私刻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