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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职称评审推荐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南阳师范学院关于做好201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宛院发〔2015〕157号)文件的要求,为做好南阳师范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2015年度的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特制定本院的职称评审推荐办法。

第二条 严格按照《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号)、《关于印发< 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社〔2009〕273号)、《关于完善我省高等院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5号) 和《关于印发< 南阳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宛院发〔2015〕143)、《南阳师范学院关于做好201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宛院发〔2015〕157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择优推荐。

总则

第三条 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院职称评审推荐办法。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激励竞争,注重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

第六条 本条件适用于南阳师范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分则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当年年底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申报教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当年年底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4、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5、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第八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承担某些课程部分或全部章节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

    (二)工作业绩

    1、教学。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160学时、18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及成人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3)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论文作者均限前2名,其中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以上。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论文作者均限前2名,其中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以上。

论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2)校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3)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一门公共课、基础课或两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遵循教学规律,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优秀。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二)工作业绩

    本科院校教师,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

    (3)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3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2)专业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3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副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5名)。

第十条 关于担任公共大学物理课程教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高等院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5号)的规定执行。

(一)、考核认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含学历、学位)须与所教学科一致或相近。

    4、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0年以上,且担任高校讲师职务8年以上。

    5、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6、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教研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近5年至少1年为优秀。

    7、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及其他全部教学工作,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课时量400学时以上。

    8、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优秀,为全校所公认。任现职以来学期(学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优秀等级。

    9、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级别奖励。

    10、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和学科建设,教学改革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改项目,并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学术论文。

    (二)、考核认定的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非普通高校学历的学历认证报告、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高校教师资格证、部分教案、任课情况、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效果的原始材料、论文、项目、奖励证书等材料原件。

    2、学校考核推荐。学校对申报人员的有关证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年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副高职数的20%限额内,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推荐办法进行推荐,注重考核申报人的教学水平和业绩,确定推荐人选。

    3、主管部门审核。省辖市、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推荐程序和报送的材料进行监督和审核,并签署意见。

    4、资格审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人员的有关证件和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5、讲课答辩。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统一讲课答辩,专家组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

    6、审核批准。对省辖市、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认定工作专题报告、学校教学质量考评办法和专家考核认定情况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下发任职通知文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者,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超额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二等以上奖励。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4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2)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5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副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的第一作者,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4名)。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4名)。

第十二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两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

    4、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的能力,教学改革成绩显著。根据工作需要指导青年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二)工作业绩

    1、教学。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180学时、20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及成人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2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一等奖。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SCI、EI、ISTP或A&HCI、 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5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且被较多引用。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5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6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其中至少2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或刊物收录)。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4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5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其中至少2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或刊物收录)。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2名),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的第一作者。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4)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3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在上述条件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教授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评审教授任职资格者,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超额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一等奖。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6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且被较多引用。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8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其中至少3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或刊物收录)。

    (3)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20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2部以上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2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以上。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4)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2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

第十四条 实验师、高级实验师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由实验系列统一牵头组织。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业绩须是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

第十六条 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第十七条 国家级科技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技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科技奖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

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第十八条 “主持”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等。

第二十条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ISTP为科技会议录索引, 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第二十一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第二十二条 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考评情况须提供学校相应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是高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高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掌握本条件时,要从申报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综合把握,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衡量其学术、技术水平,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推荐办法,注重优化专业岗位结构,加强资格审查和参评材料核实工作,建立推荐、审核工作分级负责制,切实做好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的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我省和我校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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