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把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南阳师院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领导,健全计划生育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全院的计划生育工作;
2、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上级的计划生育文件和规定,使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达到人人皆知。
第二条 提倡晚婚,严把结婚年龄关
1、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婚假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期21天,假期由校计生办审批;
3、坚决制止各种非法婚姻。对早婚、未婚先孕的一经查出,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条 提倡晚育,严把生育关
1、符合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确定怀孕后,三个月之内,到校计生办办理有关生育指标的申报手续。然后,按照计生办要求,带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各一份,夫妇合影照一张,填写《一胎生育审批表》,办理准生证。没有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手续的,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2、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女职工,经单位计生干部审核签字后,报学校计生办审批,按照要求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者还须持离婚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各3份,夫妇合影照3张,到计生办接受审核,退回《独生子女光荣证》填写《二胎生育指标审批表》。违反此规定的,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处以500元经济处罚;
3、批准计划内生育一孩的女教职工,照顾休半年产假(即180天);批准二胎生育的,产假三个月;婚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凡配偶属于计划内生育,生产期间男教职工护产假由校计生办核实审批;
5、婴儿出生后一周内应向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报告,以便向学校计生办作月报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需办理入户手续和《独生子女光荣证》。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每月奖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人不少于二十元。每年元月份,校计生办将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名单报财务处,终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没有及时上报信息的将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6、禁止非法保养。凡长期在我院职工家中生活、学习和居住的非自己生育的小孩需向院计生领导小组和校计生办出具有关小孩的计划生育三级证明,否则,按职工本人计划外生育论处;
7、计划外生育、以及收留、藏匿外来人员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一经查实,将交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条 强化管理,严格落实节育措施
1、已婚育龄女职工,生育一孩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环(顺产三个月内上环,剖宫产八个月内上环)。经计生部门鉴定不适宜上环者,应持鉴定禁忌证明及时到校计生办登记。违反此规定者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处以300元经济处罚;
2、生育二个或二个以上子女,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妇必须在生育后90天内有一方实行结扎手术。男女双方均患有结扎禁忌证,需到计生部门进行鉴定,出具有效证据后,方可采取其他节育措施。违反此规定者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处以300元经济处罚;
3、对已婚育龄妇女,按照计生专干通知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计划外怀孕要终止妊娠,脱环的立即上环。未采取措施而计划外怀孕引产、流产,按事假处理;
4、凡因上环后怀孕流产或持有生育指标流产的(以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为依据),其费用可安规定报销;
5、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凡出现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处以500元经济处罚;
6、凡本院已婚育龄妇女职工外出学习、探亲及停薪留职3个月以上者,在离开学院之前,必须在参加健康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后,方可办理外出手续,并在每季度末月5号以前向校计生办寄回孕检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每半年回学院与单位主管领导、计生专干面见一次。没有及时提供孕检证明的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处以300元经济处罚;
7、凡因各种原因调离我院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办理手续前向校计生办交验计划生育接管证明。
第五条 本办法由院计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