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院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院依照我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应当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请假应当填写正规请假条,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因公请假应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第三条 学生请病、事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内者,由所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请假超过两周者,由所在学院院长签注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学生请假手续交由院系辅导员和公寓辅导员存查。
第四条 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考试期间请假者要经教务处批准。
第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有效,不得事后补假。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通知所在班级辅导员老师,事后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若假满仍不能返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学院团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上课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认真考勤并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的考勤情况。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及学院规定参加的其他活动,每天按8学时计算。学生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七条 学生一学期连续请假达一个月或累计请假达一个半月以上者,应令其申请休学。
第八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具体按照《南阳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