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界限
一: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二: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赔偿处理办法
三: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实验室管理人员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或修理费的20%-100%的赔款。
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实验室主任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五:损坏丢失的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六:借到家中使用的微机(包括借到个人手中使用、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及外设等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对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50%-100%的赔款。
七: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八: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南阳师范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二○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