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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6-04-3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1992)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精细化原则,推动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校园安全氛围。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建立分级管理责任体系。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学校成立南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

(三)明确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开展新建改建实验室方案的安全评估与审批。

(四)代表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南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五)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实验室相关工作,审议其它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管实验室副院长任副组长,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二)根据所在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三)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南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四)代表所在单位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院系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六)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七)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八)定期完善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卫生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实验室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二)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监督执行。

(三)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仪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预案、卫生安全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四)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

(五)实验室负责人应与所在学院签订院系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六)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七)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八)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并建立危险性物品使用管理台账。

(九)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三)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四)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五)安全应急制度: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六)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抄报教育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十二条 实验室常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安全等级、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在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五)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六)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七)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学校保卫处消防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负责其它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申请、购置、领取、使用、保管和处置。

(二)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三)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

(四)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五)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六)学校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

(七)根据实验室存放和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配置通风、消防、喷淋等装置。

(八)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

(九)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岗位有资质要求,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

(十)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实验危废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三)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的,须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内进行,严禁在其它场所进行。

(四)动物实验操作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 2017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进行定期检验及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

(四)使用单位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安全。

(五)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根据其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各涉及机械加工的实验室须制定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二)所有使用加工设备尤其是大型加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三)实验室在从事涉及机械加工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针对不同工种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解决。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建立实验废弃物回收贮存中转站,定期收集回收实验废弃物,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规范处置。

(二)实验室规范设置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分类收集容器,并严格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实验废弃物。

(三)实验动物尸体或脏器,应使用专用垃圾袋包装并贴上标签,置于专用冷柜储存,定期送往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环境保护

(一)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废气经过滤、净化等设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大气。

(三)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经过环保部门严格环境测评。

第十九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等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第二十条 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

(一)学校通过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并存档记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四)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五章 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二十五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

(一)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二)学校应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三)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一)学校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三)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四)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

(一)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三十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

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针对实验室可能出现的燃烧、爆炸、泄露等事故制定专门的安全应急工作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进行动态修订。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实现自上而下的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到事故处理第一时间科学有序应对。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度宣传等工作。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张贴公布安全预警的联系机构、联系人电话及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所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二)事发部门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出具事故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具体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办法。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各类实验室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实验室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南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宛院发[2018]15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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