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故障和损坏处理细则
为规范仪器使用、明确仪器故障处理程序和损坏责任界定,依据《南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事故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宛院发〔2007〕1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使用者对实验过程出现的仪器设备故障、损坏和丢失要进行记录并签字,如实、及时上报学院实验室负责人。
第二条 凡属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责任鉴定和学院及学校主管部门核实,确属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酌情不予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耗损。
3、由于实验、办公、使用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难以预防的。
4、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5、采取了防盗安全措施,仍意外被盗损坏的。
6、其他合乎情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条 凡是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责任事故:凡责任事故,一律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办法按照宛院发〔2007〕120号文执行。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灵敏度下降从而影响使用的性能及寿命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者。
3、未经主管人员或指导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同意,擅自动用、操作者。
4、在实验、行政办公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5、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6、私自挪用仪器设备或搬迁时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
7、因不注意保管、维护,致使仪器设备腐蚀、生锈,效能降低者。
8、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损坏、丢失者。
水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1年 03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