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院系(部)党政联席 会议制度

作者:办公室主任

南阳师范学院院系(部)党政联席
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院系(部)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院系(部)发展和各项工作落实,推进特色鲜明的地方性、应用型、综合性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南阳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院系(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思想、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管理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院系(部)行政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各自岗位职责,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院系(部)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凡涉及院系(部)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列入院系(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系(部)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院系(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确定。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系(部)的重大工作事项,均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研究制定院系(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结合院系(部)实际,研究制定院系(部)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分析研究院系(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推动院系(部)事业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
(四)研究制定院系(部)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五)研究确定院系(部)人才培养、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院系(部)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及干部培养、选拔。研究推荐院系(部)科级干部人选,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七)研究决定受院系(部)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院系(部)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八)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学籍异动、招生就业、奖助学金评定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审定院系(部)年度经费预算,一次性超过1000元以上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方案,收入管理办法等。
(十)研究院系(部)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维稳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提出院系(部)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院系(部)除党委(党总支)书记召开的党委(党总支)委员会、院长(主任)召开的院系(部)务办公会议和院系(部)管理人员每周例会外,应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至少要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数参加方可召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出席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召集,并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第十条  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分管领导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提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资料告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凡涉及院系(部)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因故缺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前就相关议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在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可对议题提出实施意见;必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如对所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并建档保存。
第十四条  根据党务、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布。
第四章  会议执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院系(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组织落实,明确办理期限,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校领导和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议未作出新的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消极应付。
第十七条  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督促指导,院系(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落实情况。党委组织部定期对院系(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凡属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设有党委或党总支的院系(部),机关、教辅、后勤服务等部门以领导班子会议作为决策形式,议事决策程序参照此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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