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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院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学院的民主管理,增强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提高学院科学管理、依法治院的水平,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决策的透明度,更好地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襄樊学院有关校务公开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建立院务公开制度,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院务公开是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师生员工应有地位和合法权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在学校和学院党政领导下,坚持公开原则的确定性和公开步骤的渐进性相结合,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不断完善院务公开工作机制。

       第三条院务公开指把学院的中心工作、工作难点和群众关注热点向师生员工公开,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条推行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围绕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治院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以真实、公正、廉洁、勤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机制,树立廉洁、高效的办事形象。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五条推行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院务公开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坚持制度公开,政策公开,财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等原则,

       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3.注重实效。要从学院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接受广大师生监督,让职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了解有关政策,了解有关事情真相。

       第六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由每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工会、党政办公室、教研室主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学院的办学思想、有关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包括教学计划、科研计划等;

       2、学院重大的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3、院内重大人事变动;

       4、教职工普遍关心的考核评优、职称晋升,年度教师完成工作量情况和教职工考核结果;

       5、选派出国人员进修,选留毕业生等工作程序及结果;

       6、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支出总结及各项重大支出、四项教学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学科建设经费分配等;

       7、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预算及质量验收结果以及审计等情况;

       8、贵重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的采购招标方案及招投标结果,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运行情况,大型废旧仪器设备及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情况;

       9、学生各项评优结果、助学金、奖学金和各类困难补助的评定结果,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和发展学生党员等情况;

       10、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及完成情况,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

       第八条院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通报相关院务;

       2、在院务公开栏公告;

       3、在扩大的党政联席会上通报;

       4、在学院简报、校园网公布;

       第九条、院务公开的渠道:

       1.重大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视具体问题,邀请学术委员会成员、工会、教研室、办公室、教师代表、学生会等列席;

       2. 在教职工大会上,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向教职工述职并接受考核;

       3. 发挥工会、团总支、学生会等的作用,通过他们公开师生员工关注的有关情况;

       4. 利用校报、有线台、广播等学校新闻媒介宣传学院工作;

       5.利用学院主页、橱窗公开学院工作;

       6.节假日期间召开各类座谈会,向与会人员通报学院工作情况;

       第十条、院务公开的监督:

       1、学院党组织要主动配合行政领导严格审查应公开的事项是否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保证院务公开工作的质量。

       2、学院党政领导要强化民主管理意识,充分尊重和维护教职工在学院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各种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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