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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6-05-12    作者:     来源: 公共外语教学部     点击:

宛院发〔2014〕229号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南阳师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南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科研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印发

附件

南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升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总体实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其他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分管科研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责,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明确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及学院(包括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下文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并配合学校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财务处、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立项通知书(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科研经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五条审计处、科研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决算审计,并配合经费主管部门做好对我校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应重视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领导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协助科研处和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确保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以及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按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真实的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与科研经费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理好科研经费规范管理与服务教师的关系,努力为教师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类及资助(配套)额度

第九条科研经费的类别

(一)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可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下达到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各种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的经费。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学校科研处立项下达的科研项目的经费。

(二)科研经费按性质可划分为自然科学项目经费和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经费。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的资助(配套)对象与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通过学校科研处申报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的(“973”、“863”等国家重大项目的课题,我校可不必为第一主持单位),都予以资助(配套)。

横向项目一般不予资助(配套)。

(二)资助(配套)标准

国家级

有经费(配套)

重点项目,一般和青年项目

50%

教育部

有经费(配套)

规划、青年及博士点基金和教学研究项目

50%

自筹经费(资助)

专项任务项目

1万元

省部级

有经费(配套)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50%

自筹经费(资助)

基础研究、社科规划项目

0.8万元

科技攻关、软科学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咨询课题及其他一般项目

0.5万元

厅局级

有经费(配套)

自然科学、人文社科

50%

自筹经费(资助)

教育厅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0.2万元

当有经费项目资助(配套)后,其经费总额(外拨+配套)低于同级同类自筹经费项目资助经费额度时,按自筹经费项目的资助总额并在此基础上上浮20%执行。

其他类别的项目(如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教育厅科技创新人才等),按照部门具体要求配套。

(三)资助(配套)办法

各级纵向项目下达到我校后,由科研处根据资助(配套)标准拟定资助经费额,分年度进行资助(年度资助比例依据上级年度划拨经费金额比例)。资助经费只有当该年度上级划拨经费不能满足项目研究需要时,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报科研处批准后方可按照该年度应资助经费额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我校教职工利用学校条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科研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帐户的,学校不予承认其立项项目,不作为职称评聘、科研奖励、科研工作量核算等的依据。

第四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能源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外协合作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及其他相关业务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的设备或仪器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该项费用应由科研处审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学校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

2.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3.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被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没有正式收据的这类费用,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科研处的审批。

4.实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能源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7.科研业务费: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购置、复制及印刷费,调研差旅费,项目阶段性成果评审费,成果完成后鉴定费、查新费,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费用等。

8.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9.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此类开支事先要在预算中列示,使用前要办理申请手续,按程序报批,如预算没有列示,一般不予批准。

10.外协合作费:是指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中明确列支的须转拨给合作单位的款项。外协合作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中规定的比例进行拨付。如遇特殊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及学校科研处会同协作单位共同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处理。外协合作费部分不提取管理费和燃料动力费。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软件开发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2.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项目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3.科研管理基金:学校提取科研项目经费总额(含学校配套科研经费)的5%作为学校科研管理基金,该经费由科研处具体支配、管理。主要用于支持申报国家、省部级项目及弥补科研业务费的不足。

14.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学院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无法直接计入课题成本,且是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且应当由项目组分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费,日常水、电、气、暖能源动力费、物业管理费、校园网络资源使用费以及学校直接为课题管理服务所发生的相关业务费等。间接费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正确计提或据实列支进行分摊。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100万至5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500万的部分为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课题预算书,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参与审核。

2.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 5%。

3.其他专项。按照其他专项经费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

所有科研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5000元以下,由学校科研处专人登记,科研处处长签批后方可报销;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由学校科研处专人登记,科研处处长和主管科研校长签批后方可报销;10000元(含10000元)至20000元,由学校科研处专人登记,科研处处长、主管科研校长和主管财务校长签批后方可报销;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由学校科研处专人登记,科研处处长、主管科研校长、主管财务校长和校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十四条学校应按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课题研究的实际情况,在财务处指导及协助下科学、合理、全面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须经学校科研处及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遵循以下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一)政策相符性原则:预算应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原则:预算应与课题任务目标相关。

(三)经济合理性原则:预算应在经济上合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专项用于课题研究的其他资金等。

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课题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科研经费预算是财务处确定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各项开支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科研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除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外的其他支出科目,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纵向课题要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调整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组报科研处审批后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超过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复后报财务处备案,再行调整。没有明确文件规定的其他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经费预算可与科研处协商办理。

学校的科研配套经费使用需由项目组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定经费预算方案,经科研处审批后执行。对于横向项目,项目组需制定经费预算方案,由学校科研处和经费来源单位共同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会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审核、确认后进行编号、设立经费本(卡)管理,实行按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对于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票据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所在学院审查后报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依据项目合同进行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办理预借票据手续。预借票据的最长时间为3个月,对经费尚未到账的项目不办理再次预借手续。财务处、审计处及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对逾期未到经费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向学校提交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没有正式收据的费用,在项目批准预算范围内造表,经收款人签名、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标准和限额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在项目经费15%的限额内报销。

第二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纵向科研经费转拨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联合申报转拨,指以学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全部科研经费由资助方拨至学校,再由学校按科研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将其中的部分经费转拨至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转拨必须在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载明各承担单位的科研任务、需转拨科研经费数额等。

(二)协议转拨,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而发生的科研经费拨付行为。协议转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及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明确协作方应承担的科研任务、协作科研经费数额等。

纵向科研经费的转拨审批按照第十三条科研经费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对发生的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归类汇总,如实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并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对账表不符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不予盖章认可。

第二十三条正式上报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计处及财务处共同审核通过。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由相应的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之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严禁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如发现违纪行为,财务处有权终止其经费的使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科研经费的使用:

(一)项目负责人无法继续开展科研工作,而未进行相应调整。

(二)未按计划任务书规定时间完成任务,项目负责人又没有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而未获批准。

(三)无故更改科研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项目负责人在调离我校后,凡在我校期间申请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带走,留本校更换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研处同意并备案)。如确因研究需要需转出的,要有转入单位的正式发票,经我校科研处审批、学校主管科研领导签批后方可转出。承担项目的教师出国三个月以上者,项目经费原则上停止使用。如仍需使用,应在出国前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经费代管说明”,待科研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报告,学院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和财务处,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组在一个月内提交经费结算的书面报告,结余经费由科研处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科研处每年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具体如下:

(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一并监督检查,负责向各拨款部门报告经费使用和决算情况。

(二)实行科研经费年度检查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室)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报告书,同时提交当年内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各院 ﹑系(室)汇总后报科研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检查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的项目,科研处有权作出冻结经费的处理。

(三)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组须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纪律,违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科研处列出当年结题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结题。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明细帐如实填写项目决算表,财务处应对结题报告中经费决算部分进行复核。超过计划结题时间六个月,项目负责人如果未对延期原因进行说明,科研处与财务处将终止相关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处将不定期的通过某种方式告知项目负责人项目余额。

已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如项目有结余经费,将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学校设立“南阳师范学院科研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发展基金”),以及 “南阳师范学院科研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科研扶持基金”)。结余经费由原项目转入 “科研发展基金”,在“科研发展基金”下另设项目,同时终止原项目的使用。经费仍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但在将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时,学校提取结余经费的5%转入校级“科研扶持基金”。

(二)对于已经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的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须重新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经费的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详见第四章)。新的支出预算须报经学校科研处审批,财务处将按照批复后的经费支出预算进行经费管理。

(三)如同一项目负责人有若干个项目结题,可将几个项目的结余经费合并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该项目负责人的某一项目中。合并的原则是横向项目与横向项目合并,纵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合并。

(四)转入“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结余经费原则上应当在三年内使用完毕。如“科研发展基金”中某一项目的结余经费超过三年仍未使用完毕,该经费将收归学校“科研扶持基金”。

(五)“科研扶持基金”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教职工科研工作的启动及扶持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若与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一致,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2日开始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若项目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遵照特殊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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