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自2017年元月起,我省科技成果实行在线登记(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在线版)网址:cgdj.tech110.cn)。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系统的设置
(一)登记机构的定义及流程
一级登记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级登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科技管理部门;
三级登记机构:由二级登记机构授权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如: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省直相关部门以及二级登记机构设置的成果登记点;
四级登记机构:成果完成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
每一级登记机构均有管理用户,管理用户又分为超级用户和普通管理用户。每一级登记机构只有一个超级用户并且由上级登记机构定义,每一级的普通用户由该级的超级用户设置。
(二)用户权限定义
超级用户的权限:
1.定义下级登记机构;
2.定义下级登记机构的超级用户;
3.定义本登记机构的用户;
4.定义本登记机构用户的维护权限;
5.系统维护权限;
6.维护日志管理权限;
7.包含普通用户的所有权限。
(三)普通管理用户的权限
被本机构超级用户至少配置了“审核”、“上报”、“退回”权限之一的用户称为普通管理用户。
1.登记成果;
2.查看、修改、删除本机构登记的所有成果;
3. 审核本机构登记的所有成果(如果被配置了“审核”权限);
4.上报本机构登记的所有通过了“审核”的成果(如果被配置了“上报”权限),同时可根据需要,向上级登记机构“申请退回”某项成果;
5.退回下级登记机构“申请退回”的某项成果(如果被配置了“退回”权限)。
(四)普通登记用户的权限
只被本机构超级用户配置了“查看”、“增加”、“修改”、“删除”的用户称为普通登记用户。
1.登记成果;
2.查看、修改、删除自己登记的成果。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一)登记范围
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登记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
相关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明、或行业准入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研究报告、用户使用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
相关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明、或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论文或学术专著、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研究报告。
3.软科学研究成果
相关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证书等)、论文或学术专著、研究报告。
三、科技成果登记的程序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利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录入成果信息,根据属地化原则或行业管理原则向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登记。
(二)各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应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成果登记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科技成果,向科技成果登记部门推荐申请登记。
(三)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予以办理登记,由登记部门颁发登记证书。
四、有关事项
(一)凡存在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时的人员名单需和验收结项时人员名单保持一致。
(三)发表论文为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以上所要求提供的登记材料除论文及专著外,均为1年以内。
(五)所登记成果等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需将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2号楼901房间(郑州市政六街3号)。
科研处联系人:张新刚
电话:63513236
省科技信息研究院联系人:刘尧
电话:0371-65974075
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