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团体的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的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捐赠的募集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四)严格规范管理。
第四条捐赠的主要来源:
1.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2.基金利息收入、基金投资的红利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五条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南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专用账户或河南省慈善总会南阳师范学院专户,校方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账、核算,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
第六条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学校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学校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七条合理确定捐赠资金的使用程序。对捐赠有明确意愿的捐赠资金,按捐赠者意愿,指定专人管理审批。对捐赠没有明确意愿的捐赠资金,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确定具体管理人管理捐赠资金。
第八条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捐赠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
第十条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十一条捐赠资金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道路、景观、设施、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奖励优秀校友工作者、优秀校友团体、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3.资助开展重要的校友主题专项活动;
4.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院士、教学名师来校讲学;
5.资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和学术竞赛活动;
6.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各项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终止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学校设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结果写入终止申请报告,送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查备案。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项目结项、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纳入学校发展基金,但必须用于与该捐赠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室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