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宛政[2008]71号)文件精神及《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续保缴费的通知》(宛医保[2016]15号),要求确保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待遇期将于2016年8月31日结束,为了保证大学生医疗待遇不中断,学生处决定即日起至6月30日开展大学生医疗保险续保缴费工作。请各学院接到通知后抓紧时间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在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大学生续保登记缴费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根据宛人社【2015】9号文规定:
大学生续保每人每年缴费90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每人每年缴费80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交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参保方式
各学院按要求统一填写《大学生医疗保险续保学生汇总表》(以下简称《续保学生汇总表》),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文档,纸质版由学院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学院与学生处各自备份存档。
三、注意事项
各学院填写《续保学生汇总表》完毕并核对无误后,将电子版汇总表于6月15日之前发至学生处邮箱nynuxsc@163.com,学生医保费用暂时由各学院团委书记代为保管,学生处将各学院电子版信息汇总后交至医保中心核对,信息核对无误后,由南阳市医保中心合作银行到校一次性收取学生续保费,收费时间另作通知。
四、医疗待遇
(一)报销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连续缴费满6年后,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基本保险和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40万元。
(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1、门诊医疗
(1)普通门诊医疗费:学生的门诊医保报销由校医院负责,参保学生持医保IC卡在校医院门诊就医,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可按比例累计报销3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校医院无法确诊或不能治疗的可办理转诊手续,转诊看病的费用先有本人垫付,后凭相关收据到校医院报销,报销比例为50%到60%。
(2)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以下14种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患者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实行月定额报销,报销比例为60%。
1、恶性肿瘤:年限额分别为放化疗3600元、康复治疗1800元;
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透析治疗:按诊疗项目或诊疗次数付费,年限额为门诊住院全年累计不超过年度最高统筹支付限额;
3、血友病的特殊治疗:年限额3600元;
4、糖尿病的胰岛素治疗:年限额1200元;
5、异体器官移植:术后1-12个月年限额为14400元、13-24个月9600元、24个月以上7200元;
6、肺结核:7个月为一个治疗周期,限额490元;
7、丙型肝炎:12个月为一个治疗周期,长期干扰素年限额21600元、短效干扰素年限额6400元;
8、重性精神病:年限额900元;
9、帕金森氏病:年限额1200元;
10、肝硬化:年限额1200元;
11、系统性红斑狼疮:年限额1200元;
12、类风湿性关节炎:年限额960元;
13、再生障碍性贫血:年限额1200元;
14、儿童肾病综合征:年限额1200元。
享受门诊规定病种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
(三)住院医疗
1、普通住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2、异地住院:
凡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参保患者均可异地住院医疗。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携带以下材料于30日内报医疗保险中心报销。A、病历首页复印件、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B、入、出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C、费用明细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D、出院结算单(原始发票);E、做手术的病人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F、身份证复印件1份;G、本人或直系亲属银行账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详细信息)。
(1)转外住院:
参保居民(学生)、大学生患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无法确诊或不能治疗需转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可在市中心医院、市卫校一附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办理转诊手续,首先填写《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并加盖医院红章,报医疗保险中心备案后就可转院就医。
如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转诊转院审批的,可先转院治疗,并应在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2)急诊住院:
参保居民(学生)、大学生外出旅游和短期探亲期间因病急诊住院的,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中心电话备案(备案内容:就诊医院名称、科室、主管医师姓名及医保办联系电话),出院后30日内,凭急诊证明、学校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未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居民外出打工、大学生假期及实习
参保居民外出打工期间因病在打工地住院的,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中心电话备案(备案内容:就诊医院名称、科室、主管医师姓名及医保办联系电话),出院后30日内,凭打工单位证明及社区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未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及实习期间在原籍或实习地因病住院的,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中心电话备案,出院后携带高校证明(加盖院系及学生处公章;属外出实习的,另需实习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实习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未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附:大学生医疗保险续保学生汇总表
附件: 大学生医疗保险续保学生汇总表.docx
学生处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