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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2  来源:   点击量:

 

南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2007年四季度开展以来,市直各级各类学校、高新区张衡办事处、百里奚办事处对于医保工作给予了全力支持和大力配合,每年都圆满完成了市政府分配的征缴任务,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了城镇医疗保险带来的实惠。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南阳市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于9月1日全面展开。为保障城镇居民医疗待遇,切实将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途径

驻宛大中专院校、市管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由本人就读的学校统一组织登记、缴费和发放医疗保险IC卡。

    以往年度在南阳市辖区内(不含邓州市)参加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转学或户口迁移的,应在转入学校或社区续保,原医疗保险IC卡可继续使用。

(二)参保时间

大学生:新参保学生在20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参保费。

(三)缴费标准

1、根据宛人社【2015】9号文规定: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缴纳9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

    2、新参保人员同时需缴纳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7元,需缴纳照相费3元,由南阳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照相,各院系不再单独组织照相。

(四)参保流程

1、学生新参保和续费

新参保学生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低保对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统一按班级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学校应设专管人员将学校信息汇总,按照附件1格式形成统一的电子表格,报送医保中心电子邮箱NYJMYB@163.com,经医保中心审核后,医保中心将名单及错误信息反馈给学校,由学校修改后再发送至医保中心,最后经医保中心审核无误后,由医保中心打印一式两份,名单由学校确认盖章后,由指定银行到学校进行征缴工作,学校和医保中心各自留存名单一份。

二、医疗待遇

(一)年度保险最高报销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 最高支付合计

2015年度 -- -- 16万元(连续缴费6年,20万元)

2016年度 10万元(连续缴费6年,12万元) 30万元 40万元(连续缴费6年,42万元)

2016年南阳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再一次提高,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连续缴费6年后,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同时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含门诊及门诊规定病种个人负担费用)超出起付线(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分段支付,年度最高支付30万元。

(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1、门诊医疗

(1)普通门诊医疗费:参保居民持医保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可按比例累计报销3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分别是60%、55%、50%。

(2)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经鉴定,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血液透析、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结核病、丙肝、重性精神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肾病综合症、糖尿病的胰岛素治疗14种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患者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实行月定额报销,报销比例为60%。

享受门诊规定病种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

2、住院医疗

   (1)普通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医  院  范  围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200 85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400 80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600 75

三级医院 900 65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600 75

三级医院 1200 65

(2)住院生育:参保人员因生育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需要出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医疗保险IC卡、身份证等材料。

 

实行定额报销,定额标准为:平产: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800元;剖腹产: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400元。

(3)异地住院:

凡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参保患者均可异地住院治疗。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携带以下材料于30日内报医疗保险中心报销。A、病历首页复印件、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B、入、出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C、费用明细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D、出院结算单(原始发票);E、做手术的病人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F、身份证复印件1份;G、本人或直系亲属银行账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详细信息)。

(a)转外住院:

参保居民(学生)、大学生患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无法确诊或不能治疗需转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可在市中心医院、市卫校一附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办理转诊手续,首先填写《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并加盖医院红章,报医疗保险中心备案后就可转院就医。

如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转诊转院审批的,可先转院治疗,并应在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b)急诊住院:

参保居民(学生)、大学生外出旅游和短期探亲期间因病急诊住院的,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中心电话备案(备案内容:就诊医院名称、科室、主管医师姓名及医保办联系电话),出院后30日内,凭急诊证明、学校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未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c)居民外出打工、大学生假期及实习

参保居民外出打工期间因病在打工地住院的,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中心电话备案(备案内容:就诊医院名称、科室、主管医师姓名及医保办联系电话),出院后30日内,凭打工单位证明及社区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未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及实习期间在原籍或实习地因病住院的,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中心电话备案,出院后携带高校证明(加盖院系及学生处公章;属外出实习的,另需实习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实习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未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大病医疗

 

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2015年度起付线为1.8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参加大病保险报销后当次剩余费用不再重复参与累计计算。

三、待遇享受期

    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