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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选聘青年教师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讨论稿)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   点击量:

 

青年教师从事辅导员工作是培养青年教师的重要环节,是教师职业生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引导青年教师深入了解学生,强化青年教师的教书育人理念,促进青年教师全面成长,同时,进一步优化辅导员队伍结构,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从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青年教师中选聘辅导员(以下简称教师辅导员)工作。为建立青年教师兼任辅导员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基本条件: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二条 教师辅导员享受专职辅导员同等待遇,参加院(系)超管理费的分配;所承担教学工作量均按超课时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4—8学时/周。

第三条 符合教师辅导员条件且愿意做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可向学生处申请,由学生处统一组织择优选聘、培训、分配,并报人事处备案。在分配时原则上优先考虑任教院(系)就职。

第四条 教师辅导员由其任职院(系)管理、使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在其任职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青年教师在评审副高级以下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教师辅导员每次聘期为一学年,根据考核情况、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可继续留任,也可回原教学单位。

第六条 新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应从事辅导员工作2—3年。

第七条 教师辅导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生处将依据《南阳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实行学年考核;未经人事处、学生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动离开现岗位。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9月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