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院学发〔2016〕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河南省资助政策的落实,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二章 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体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副书记任组长,资助专干老师、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班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材料的收集、初审及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当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办法。即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两个方面的不同因素分别赋值,再将两个方面赋予不同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
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X)×70%+民主评议测评分(Y)×30%。
第八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测评,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相应分值,得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X),最高按100分计,所占比重为70%。(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第九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在《南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上打分,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Y),最高为100分,所占比重为30%。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生,均可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可以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状况,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
第十一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是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四)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收入;
(五)学生本人或者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六)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
(七)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八)来自城乡低保家庭或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当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严格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6%。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一)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困难家庭;
(二)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三)单亲或者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家庭收入低于所在地区最低生活保障;
(四)除本人外,家庭有2人以上(含2人)兄弟姐妹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五)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
(六)父母均务农,家庭耕地少,所处环境恶劣,收成差。
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5%。
第十三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且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嗜烟、酗酒、赌博行为的;
(二)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等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者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五)经常出入且沉迷于网吧的;
(六)日常生活不节俭,有铺张浪费行为的;
(七)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首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七条 每年9月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部署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填写《南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并收集申请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只需提交《南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运用《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指标体系》,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得出申请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和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上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申请学生提交的《南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测评值、民主评议测评值,运用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测评计算公式,得出家庭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师生有异议的,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异议属实的,应当做出调整。
理清岗位职责,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过程中,学院副书记是认定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学生所在班级(年纪)辅导员为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规将启动行政问责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过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各学院。各学院指定专人将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国家助学金名额首先分配到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然后根据院系情况在实施分配。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不定期抽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经资助的,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应当全面了解所带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认定和资助;在认定过程中不应该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评判标准,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或者以学生平时操行及成绩情况为评判标准。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及时通报,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阳师院学生处
2016年8月29日
附件1 南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所需相关证明材料一览
附件2 南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3 南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
附件4 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5 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
附件: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相关材料.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