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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24

宛院发〔2013〕98号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经济合同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南阳师范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阳师范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合同  审计  实施办法  通知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南阳师范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经济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校或校属单位经学校法人授权与其它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范围包括:

1、设备、物资、材料购销合同

2、建设、修缮、绿化工程合同

3、国有资产租赁及经营使用合同

4、各种承包合同

5、对外投资、联合经营、技术转让合同

6、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研课题合同

7、有偿服务合同

8、借款合同

9、联合办学合同

10、其他与经济有关的各类合同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代表学校,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等,独立行使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职权。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及其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核查、评价。

第五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目的是规范经济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规范、合法、有效;降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和纠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经济合同内部审计签证制度。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计并出具《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承办部门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否则审计处不予签字。

第七条  审计处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履行中和履约后的合同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对经济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及报审资料

第九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合同是否合法;

(二)经济合同内容是否完整、规范;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的,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内容要求一致;

(三)经济合同条款的制定是否严密;

(四)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五)经济合同是否经过主管领导审批;

(六)合同的经济事项的价格或酬金是否经济合理;

(七)经济合同中是否存在损害学校或部门利益的条款;

(八)经济合同履行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需要担保的合同的担保形式、担保人是否合法;

(九)经济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约定方式承担;
    (十)合同的变更是否合法,程序、手续是否合规,有无显失公平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学校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十一)合同的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合同的解除是否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有违约行为时是否按约定进行责任追究,违约金的处理是否恰当。

第十条 合同审计时,承办单位需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一)合同签订审计时应报送授权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文本、市场考察资料以及与拟定合同文本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合同变更审计时应报送变更签证、变更论证或情况说明、变更图纸、变更结算书、原合同等资料。

(三)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时应报送原合同、解除和违约理由说明、责任追究方式方法和违约金计算书。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经济合同进行的审计为常规审计,一般采取送达审计方式,不下达审计通知书。经济合同审签一律采用书面签证方式。

第十二条  承办经济合同事务的学校有关部门在合同文稿拟定后正式签订经济合同前报学校审计处审计。报审工作不得由合同对方单位或其它部门人员代办。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程序:

(一)承办部门向审计处报送合同审计资料。

(二)审计处受理承办部门送交的经济合同相关资料,并收集合同审计其他相关资料。

(三)实施经济合同审计。

(四)针对经济合同提出修改和处理意见,并出具《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

(五)对已生效的经济合同按要求进行后续监督。

(六)整理经济合同审计资料,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承办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计,5日内提出修改和处理意见,并出具《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承办部门要在合同签订前,根据审计处提出的审计意见修改合同条文,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履行规定手续。合同审核人员与业务部门的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取得一致时,上报主管领导后审定。

第十五条  审计处认为需进一步了解情况、明确经济合同条款内涵时,可以向承办部门提出相关要求,承办部门应及时做出回答。遇有重大或特殊的经济合同,需进行合同谈判的,承办部门应事先通知审计处,便于先期介入,并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经济合同审计,要出具书面《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部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了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学院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报学校法定代表人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程序。重新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原合同中学校实质性要求和利益。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成时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由审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审核、履行合同中因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签约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在学校处理法律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自身职责范围内应该提供的必要支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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