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依据《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范围包括:按照科研经费来源由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以下内容进行审
计:
(一)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五)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七)科研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八)项目预算(或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 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二) 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
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三) 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四) 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五) 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六) 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七) 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一)——(七)项资料,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 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在审计调研的基础上,由审计部门
提出审计意向,报学校领导批准,列入工作计划。临时需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二)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向有关部门和
项目承担单位了解情况,进行协商和沟通,为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打下基础。
(三)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向科研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相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五)在审计过程中,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六)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审计内容,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况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七)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单位)及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八)科研经费审计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验收或进行通报。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八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项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