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院发〔2010〕190号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切实搞好我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办发〔1999〕2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教审〔2010〕6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南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 规定 通知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12月9日印发
附件
南阳师范学院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河南省教育厅教审〔2010〕63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的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处级负责人。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对其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与委托
第五条 学校建立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部牵头,成员由纪委、组织部、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年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的意见,由纪委、组织部向联席会议提出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处的审计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审计项目的,由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列入审计计划的,由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二)审计期间和审计范围;
(三)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委托组织实施,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当征得委托部门同意。
第九条 审计处实施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处提请学校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处可以建议纪委、组织部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学校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处决定。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一)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书;
2、任期内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材料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关资料;
3、任期内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4、任期内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
5、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6、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出重大事项监察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7、外部审计对本单位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资料;
8、单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向审计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述职报告,并于实施审计工作前送交审计处。
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2、财务收支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4、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5、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6、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7、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8、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章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处接受委托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计:
(一) 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向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 召开进点见面会。组织召开有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听取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三)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 完成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处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完成审计报告。
(五) 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委托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对严重违纪问题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处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审计:
(一)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二)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三)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四)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五)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六)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七)对学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利润的分配情况,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同时对其所在部门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向学校提交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纪委、组织部。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交接制度
第十五条 组织部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将审计报告列为处级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的内容。通过审计报告的交接,处级领导干部能够更加明确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增强履行经济责任的自觉性。
第七章 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并对整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以促进本单位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聘请校内外财务、审计行家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